关于核定岱山海月名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6-09-20 00:00 浏览次数:

岱发改价批〔2013〕9号

关于核定岱山海月名都住宅小区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核岱山海月名都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绿城服务舟请〔2013〕1号)收悉,根据《岱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岱价〔2009〕54号)、《岱山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岱价〔2009〕5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根据岱山海月名都住宅小区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实施方案、成本测算及实地初评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等情况,确定岱山海月名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为一级,核定普通多层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04元/月.㎡,总高10层及以上设有电梯的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65元/月.㎡,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物业服务费包含小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费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物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原岱山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岱山县城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的通知》(岱价〔200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区内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按原岱山县物价局《关于岱山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岱价〔2009〕53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按《岱山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岱价〔2009〕54号)文件执行。

六、本物业服务费标准自购房合同约定并公告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收费前请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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