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6-28827 生成日期 2016-02-19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发〔2016〕19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矿产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 03- 10 11: 0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打防并举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构建长效机制,使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无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问题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开采秩序全面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以下五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未经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粘土、宕渣等矿产资源的。

(二)超过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擅自以道路建设、环境治理、土地整治、绿化工程等名义,开采石料、粘土等矿产资源及进行加工销售的。

(四)经依法批准的工程性开采项目,除本工程建设需要自用之外擅自进行加工销售矿产品的。

(五)未依法取得经营执照、合法用地、环保许可等手续擅自占地加工销售矿产品的。

三、工作职责

各乡镇需落实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属地管理职能,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开展巡查,对已发现或接举报经查证的违法开采及无证加工行为,应第一时间控制违法现场,报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发动辖区内各社区(村)力量,共同参与监督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辖区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共同配合做好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

(一)国土部门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设立明显界址标志,要落实巡查和报告制度,发现和接到违法开采举报后,要立即予以制止、查处,并报告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开采日常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船舶非法载运砂石的源头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打击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违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矿产资源行为。

(五)海事部门要依法查处证件不齐、超载超航区、船员配备不齐等从事违法开采运输的船舶。

(六)农林水利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造成毁坏林木与违法开采破坏水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七)港航部门要依法查处不具备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单位接靠船舶从事矿产资源装运等非法作业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证件不全、超限运输违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的车辆。

(八)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开采加工销售造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九)供电部门不得对违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实施供电,要依法查处私接乱拉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

(十)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偷逃税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县政府成立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职责,加强研判辖区内违法开采实际情况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查处行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强大合力。

(二)广泛营造氛围,实现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报道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好做法、好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到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行动中来。

(三)注重打防结合,构建长效机制。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全程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等工作制度,研究出台预防有效、打击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岱山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