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194M/2015-27090 | 生成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岱山县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岱政办发〔2006〕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岱山县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1.2 编制依据
- 1.3 适用范围
- 1.4 工作原则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2.1 领导小组
-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 2.3 各工作组的设置与职责
- 3 事件分级
- 3.1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 3.2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 3.3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 3.4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 4 监测控制、预警、报告、评估与救治
- 4.1 监测与控制
- 4.2 疫情预警
- 4.3 疫情报告
- 4.4 疫情评估
- 4.5 医疗救治
- 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 5.1 应急响应原则
- 5.2 应急响应分级
- 5.3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 6 善后处理
- 6.1 后期评估
- 6.2 奖励
- 6.3 责任
- 6.4 抚恤和补助
-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 7 保障措施
- 7.1 经费保障
- 7.2 强制隔离措施
- 7.3 工薪待遇保障
- 7.4 技术保障
- 7.5 物资保障
- 7.6 人员保障
- 8 附则
- 8.1 名词术语
- 8.2 解释部门
- 8.3 实施时间
- 9 附件
- 9.1 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名单
- 9.2 岱山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为有效防范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下简称“三早”),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岱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 1.3 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县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 1.4 工作原则
- 1.4.1 预防为主
-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重点传染病在本县的传播和蔓延。
- 1.4.2 依法防控
-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施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 在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1.4.3 分级控制
-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 1.4.4 及时处置
-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根据传染病病例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做到科学、有序、快速、高效。
-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县政府成立岱山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在重点传染病发生时,成立县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均为指挥部成员。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2.1 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指示,布置、检查全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在应急控制阶段,由县重大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宣布实行应急控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控制的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作组负责人如有工作变动,其在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务由其替任人员担任。
-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2.2.1 随时掌握重点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向县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
2.2.2 根据疫情评估结果,确定传染病防控重点和目标;
2.2.3 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
2.2.4 组织领导小组召开的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
2.2.5 组织各专业组进行重点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演练;
2.2.6 组织实施本预案,在重点传染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趋势情况,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2.2.7 与现场应急处置各专业组以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2.2.8 审查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内容;
2.2.9 组织重点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 2.2.10 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 2.3 各工作组的设置与职责
2.3.1 疫情控制组
由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疾控中心主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建防控应急队伍,安排应急防控物资;
(二)开展各种重点传染病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重点传染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三)制定不同级别重点传染病的预警防控力量配置、调动、联络指挥方案;
(四)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种传染病的病因、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流行因素等;
(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六)组织专家对重点传染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七)负责重点传染病的调查、确认、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八)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进行监督监测,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九)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十)协助其他专业组开展防控工作。
2.3.2 临床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各县级医疗单位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级有关医疗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诊时除采集病史外,要对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
(二)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三)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临床病历;
(四)保证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床位需求;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和医护人员自身保护工作,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五)调度120急救车转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六)开展执业医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业务技术及职业道德培训;
(七)加强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和设备、物资、人力贮备。
2.3.3 治安保卫及流动人口防控组
由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经济贸易局、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各乡镇政府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县经济贸易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点传染病应急控制治安管理办法、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健康监测规定;
(二)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行为教育;
(三)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四)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六)在发生重点传染病疫情后,依法限制民工的流动范围,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七)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防病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
2.3.4 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组成。组长由县交通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警大队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在旅客候车(机、船)室向过往旅客进行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二)开展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内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制定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顺畅,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运送;
(四)在应急控制阶段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5 环境整治组
由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县水利水务局、县爱卫办组成。组长由县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分管局长和爱卫办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
(一)推进农村的改水、改厕和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消灭“四害”活动;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和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三)加强粪便、垃圾卫生管理,防止粪便、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和食物;
(四)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特别对医用特种垃圾要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治理河道湖泊,消除杂草,填平低洼,减少蚊蝇孳生地,大力开展灭蚊蝇活动;
(六)在应急控制阶段,对集中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粪便必须用专用容器收集,作特殊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化粪池;对医疗单位的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及隔离区内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生活垃圾要统一消毒处理后密闭运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3.6 宣传教育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组成。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各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防病科普知识教育,改变其不良卫生行为和习惯,将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法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三)普及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四)在应急控制阶段,学校实行班主任老师负责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根据疫情适时实施学校停课、休课;
(六)注意社会动态,收集群众反映,平息社会谣传,保证社会安定。
2.3.7 检查督导组
由县监察局承担。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发生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查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传染病疫情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2.3.8 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组成。组长由县财政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项经费,筹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
(二)负责重点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和供应;
(三)制定重点传染病、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 (四)妥善处理重点传染病病人住院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等问题。
- 各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并报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 3 疫情分级
-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情况,本县重点传染病疫情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 3.1 一般疫情(Ⅳ级)
- (一)在本县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二)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 (三)在本县毗邻地区已有重点传染病发生,本县存在传入可能。
- (四)县级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 3.2 较大疫情(Ⅲ级)
- (一)本县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 (二)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 (三)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且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 (四)某种传染性疾病疫情在本县发生暴发流行。
- (五)本县毗邻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疫情,本县存在传入可能。
- (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 3.3 重大疫情(Ⅱ级)
- (一)本县发生腺鼠疫确诊病例或肺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 (二)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出现死亡病例。
- (三)某种传染病在本县发生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 (四)本县周边地区发生新发传染病并在我县发生或传入的。
- (五)本县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且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病疫情。
- 3.4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 (一)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 (二)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例及以上的霍乱病例和带菌者,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2例以上死亡病例。
- (三)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的流行和传播;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四)辖区范围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五)某种传染性疾病在全县范围内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 (六)本县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并出现多例死亡病例,且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 4.1 监测与控制
- 4.1.1 设置传染病监测点
-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点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在县级综合性医院设立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根据重点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监测内容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在往年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设立外环境监测点和重点人群监测点。
- 4.1.2 工作程序
- (一)疫情信息报告
-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点传染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二)流行病学调查
-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流调信息,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点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协助开展调查,必要时报请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支持,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要追踪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 (三)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 (四)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船只,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五)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4.2 疫情预警
-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划分为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实施四级预警。
- 4.3 疫情报告
- 发现重点传染病后,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重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 4.4 疫情评估
- 县卫生局应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对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情况进行评估,判定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4.5 医疗救治
- 在重点传染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
- 4.5.1 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点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专家会诊程序执行。对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 4.5.2 定点医疗机构
- 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本县重点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其它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 4.5.3 诊治及出院标准
- 对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4.5.4 病情动态报告
-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进行报告。
- 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 5.1 应急响应原则
- 当所发生的重点传染病疫情达到预警等级时,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 县卫生局接到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通报时,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 5.2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生Ⅳ级重点传染病疫情时,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当发生Ⅰ、Ⅱ、Ⅲ级重点传染病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 5.3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 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县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建议,县卫生局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降级与终止建议,经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降级和终止响应。
- 6 善后处理
- 6.1 后期评估
-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6.2 奖励
-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 6.3 责任
- 对在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6.4 抚恤和补助
-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 7 保障措施
- 7.1 经费保障
- 发生重点传染病疫情时,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社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 7.2 强制隔离措施
-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 7.3 工薪待遇保障
- 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 7.4 技术保障
- 重点传染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卫生、科技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 7.5 物资保障
- 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工作所必须的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 7.6 人员保障
- 县级医疗救治、疫情应急处置、实验室检验等重点传染病的应急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使每位参与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并开展对乡镇、村公共卫生人员的传染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 8 附则
- 8.1 名词术语
- 重点传染病:本预案中的重点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县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8.2 解释部门
-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 8.3 实施时间
-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1、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名单
- 2、岱山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 附件1
- 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名单
- 桂敏明(县卫生局副局长)
- 吴水军(县卫生局科员)
- 施琦龙(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 王靖飞(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 仇海波(县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
- 邱令发(县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 王承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 夏仕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 韩仕哲(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 虞吉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科长)
- 王达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附件2
- 岱山县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燕峰(副县长)
副组长:刘方晖(县府办副主任)
陶国俊(县卫生局局长)
方信伦(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郑忠义(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於国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孙常岳(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
李中望(县教育局副局长)
孔德科(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瑞堂(县司法局副局长)
方海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邱文海(县建设局副局长)
刘曙彦(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方央定(县农林局副局长)
李松国(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王 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桂敏明(县卫生副局长)
沈 海(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副局长)
王明海(县工商局副局长)
董海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仕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虞晓芬(高亭镇副镇长)
王一琛(东沙镇党委委员)
邱林军(岱西镇副镇长)
冯 斌(岱东镇政府负责人)
娄安军(长涂镇党委委员)
石宏峰(秀山乡政府负责人)
马虹莹(衢山镇政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陶国俊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