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政发〔2015〕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城镇危险公寓式住宅房屋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岱山县城镇危险公寓式住宅房屋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舟山市城镇危旧住宅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土地上的危险公寓式住宅房屋巡查监管、安全鉴定、解危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危险公寓式住宅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多层多业主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公寓式危房)。
第四条 公寓式危房排险改造要坚持“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政府引导”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全县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
县住建局、高亭镇共同负责高亭城区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
公寓式危房原建设单位(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为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协助属地乡镇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改造工作。
第二章 巡查监管
第六条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配备相应的房屋安全监管员和房屋安全巡查员,负责本辖区的危房巡查监管工作。
第七条 被鉴定为C、D级公寓式危房要列入实时监管范围,其中D级公寓式危房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八条 公寓式危房巡查监管频率原则上根据危房鉴定等级分类巡查,C级危房为一个月一次,D级危房为半个月一次。对特别危险的D级危房为每星期一次。
第九条 房屋安全巡查员应发动、鼓励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常对居住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县危改办统一制作的《巡查记录表》内容进行查看和填写,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住宅房屋所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并在完成每次巡查后三天内,把巡查情况和资料汇报给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对各房屋安全巡查员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将汇总资料在每月5日前报送给县住建局。
房屋安全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住宅房屋特殊异常情况,在做好书面汇总报告同时,还须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分二类:一是当房屋安全巡查员发现住宅房屋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一般情况,应电话报告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查看及处置;二是当房屋安全巡查员发现住宅房屋危险状况可能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紧急情况,在及时报告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的同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查看及处置,县住建局在接到报告时,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查勘。
第十条 各乡镇应在被巡查监管房屋区域内公布房屋安全巡查员、乡镇房屋安全监管员及县住建局联系电话,县住建局将上述联系电话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方便群众来电反映住宅房屋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就危险住宅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门的台账制度,具体巡查人员对每一次日常安全巡查应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做好后续的相关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在做好日常巡查的同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到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排查范围为建造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公寓式住宅房屋,尤其是上世纪70、80、90年代建造的各类商品房、房改房和旧住宅区,同时对新增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报告给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 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禁止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禁止擅自对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主体结构作任何改动,禁止擅自破墙开店,禁止住宅房屋基本单元分隔。发现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的,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鉴别和判定。鉴定机构在做好鉴定的同时,应当对危险住宅房屋现场勘查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排查出来的疑似危房,交鉴定机构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及时将鉴定结果、处置建议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在收到鉴定机构处置建议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住宅房屋危险程度,即时作出《危险房屋改造通知书》,书面告知所在乡镇,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对经鉴定为D级公寓式危房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住宅房屋,属地乡镇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住宅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并妥善处置,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遇情况紧急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乡镇应通知住宅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 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根据省、市危房改造工作要求,2015年完成丙类公寓式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县公寓式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改造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寓式危房改造应坚持属地管理,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实施改造。
各乡镇应建立相应的公寓式危房改造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改造方案的制订、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撤离安置、责任追偿、改造项目实施等各项改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寓式危房改造方式可以采取加固补强、原地重建、异地置换、货币回购四种方式。
(一)加固补强。此方式适用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改造。
(二)原地重建。此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状况良好的单幢或者独立的公寓式危房改造。危房拆除后,如周边环境许可,可以适当改变原来的设计方案,以改变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原地重建规划条件由规划部门制定。
(三)异地置换。此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不宜拆除重建的公寓式危房改造。异地置换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或各类现有房源中进行解决。
(四)货币回购。此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周边房屋整体质量和居住环境较差,不适宜加固、原地重建或异地置换的危房改造。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建造依法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改造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寓式危房改造由住宅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住宅房屋改造申请书》后向所在乡镇申请危房改造,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乡镇代为启动。
第二十四条 公寓式危房改造方案由县住建局审查同意,重大项目改造方案必须报县政府同意。改造方案通过后,由各属地乡镇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实施改造。
第二十五条 除加固补强改造方式外,其余三种改造方式程序均参照房屋征收程序执行。征收主体为县住建局,具体由各乡镇实施。
经所涉及住宅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属地乡镇申请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属地乡镇会同住建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被征收人征收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公寓式危房改造各项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应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改造工程开工后,各乡镇要帮助住宅房屋所有人对因原设计、施工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 改造工程完工后,由改造实施单位提出住宅房屋交付前验收或联合检查。验收或联合检查合格后,住宅房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改造优惠政策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危房专项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监管、检测、观测等工作经费支出。
县政府根据需要将城镇危旧住宅改造计划列入同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保证改造资金需求。
第三十条 公寓式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等价置换、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一)采取加固补强所需资金由住宅房屋所有人及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单位或个人无法落实的,由属地政府先行承担。
(二)采取拆除重建、异地置换方式改造的,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差价,即承担原危房评估价与新房评估价之间的差价。超出部分面积按评估价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采取货币回购方式改造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在回购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县内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6%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县内购买住房的,征收部门给予购房贷款贴息或其他形式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申请上述补助时,需提供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或已经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的,按项目实施时征收政策规定给予最低住房保障补偿或住房困难补助。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所有人实施危房改造后,可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人住房公积金。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计收。
第三十三条 采取以危房拆除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住宅房屋所有人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空奖励,并给予相应的住宅房过渡费,住宅房过渡费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装修、附属物补偿由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根据评估结果按实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督考办要将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推进危房排险改造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行为的监察查处力度;县住建局要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排险改造措施,推进排险改造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全力支持危房排险改造工作,对拒不执行、无理取闹、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出现险情组织疏散撤离时,如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配合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司法部门可视情对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赔偿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1日公布的《岱山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岱政办发〔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