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14-27934 | 生成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党政办发〔2014〕228号 |
组配分类 | 县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与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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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1-09 17:01 浏览次数: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和《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浙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与资料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名普查补查更新工作 地名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我县作为全国沿边沿海试点县之一,基本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由于近几年我县地名信息情况发生新变化,同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在普查内容、标准规范、成果应用、标准时点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确保本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我县要在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基础上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工作。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普查补更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县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作用,推进我县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 (二)工作要求 1、认真搞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本次补更标准时点定为2014年12月31日,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统一时间节点要求,发挥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组织开展地名补查。要按照此次普查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对试点成果重新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确保地名普查资料完整准确。要搞好补更成果和全面普查成果之间的有机衔接与有效融合,形成覆盖全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统一、规范、标准化的普查成果。 2、率先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及时总结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充分利用已有普查成果,通过编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挖掘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普查成果转化,创新成果利用方式,丰富地名服务内容,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优的地名服务,为搞好全面普查成果转化积累经验、探索机制、打牢基础。 3、建立地名信息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是地名普查成果发挥长效作用的重要保障。我县以开展地名补查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实现地名信息动态及时更新。坚持和完善地名数据库管理、运行和维护制度,切实做好数据采集、更新、报送工作,确保数据库信息的现势性。将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信息更新维护相结合,创新地名调查机制,健全地名信息动态监测、更新体系,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效率与水平。 三、加强普查补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地名普查补更涉及面广、范围大,技术要求高,此项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岱山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1: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 附件2: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与资料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 组 长:朱永华 副县长 副组长:杨 飞 县委县府办副主任 吴志琴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徐德才 县民政局副局长 苏海军 县档案局(史志办)副局长 王琦珍 县发改局副局长 孙常岳 县经信局党委副书记 韩宜波 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明军 县民宗局副局长 蒋佳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翁燕敏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林安杰 县住建局副局长 朱 业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华崇杰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总工程师 包坚敏 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王 勇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徐国军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赵红泽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副局长 郑央桥 县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王二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王赵铮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顾晓平 岱山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张禹俊 舟山岱山海事处副处长 尹 罡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方伦妙 高亭镇党委委员 虞平国 东沙镇副镇长 林 峰 岱西镇党委委员 戎盛树 岱东镇人大副主席 蒋燕清 长涂镇副镇长 夏际松 秀山乡党委委员 甘远兵 衢山镇人大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徐德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与资料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浙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县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促进地名标准化,推进数字地名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贪大求洋、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发挥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编纂出版地名图集、典录等出版物,近三年主要做好新《岱山县地名志》编纂出版工作,建立、完善县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鉴于我县2011年在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时基本完成全境域的普查任务,此次地名普查的重点: 一是补充查清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新生地名;调整、核查、完善已经完成的地名普查内容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是建立完善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的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三是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是促进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区划地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大力开发地名服务、地名文化等公共产品,提升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普查范围 我县本次地名普查补查更新范围是全县境内陆地国土,并按照普查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时所得的普查成果进行核查、充实和完善。 三、时间安排 根据我县实际,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更名调整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更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做好普查的动员、宣传工作,开展对乡镇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资料的前期搜集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完成所有乡镇和各部门的地名普查工作,完善地名信息数据库,总结经验,迎接市级验收。参与舟山市政区图的编制、《舟山群岛的老街老巷》和《舟山群岛新旧地名对照录》初稿编纂工作,完成《岱山县地名志》初稿的编纂工作。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完善普查成果,完成普查成果的整理归档工作,参与《舟山群岛的老街老巷》和《舟山群岛新旧地名对照录》的出版工作,完成《岱山县地名志》的评审工作。 第四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成果省、部级的上报和验收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完成《岱山县地名志》的出版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各乡镇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县地名普查办对地名普查成果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经市预验收合格后,上报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海域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工作根据海域海岛地名普查的有关要求办理。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岱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省、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县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全县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职责: (一)承担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行政区划类地名信息审核,完成各类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项工作。 (三)完善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的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并完成逐级上报。 (四)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县档案局(史志办)职责: 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相关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和考证工作。 县发改局职责: (一)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经信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和资料更新填报工作。 县民宗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宗教方面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宗教场所《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更新填报工作。 县海事局职责: 协助海域地名资料的提供和地名标准化工作。负责填报县域内灯塔、灯桩、导航台等《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教育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和《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全县及乡镇、建制村人口情况,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道路等相关资料的补更填报工作。 (二)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房产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三)协助做好城镇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和《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陆地地形、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设施类《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负责全县海域地名(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海岛除外)的普查工作。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和《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和基本设施信息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县风景名胜区、旅游设施等《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和重要矿山等《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二)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土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营业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县电力公司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和《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职责: 负责军事管理区附近等特殊区域的地名普查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协调保障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辖区内企业、道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和《地名普查成果表》的补更填报工作。 各乡镇政府职责: 负责落实普查人员,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所有地名信息更新、补查、完善工作,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拍摄地名个体资料图片,按地名分类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认真标注县域内1:10000地形图中的相关普查信息,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并上报县普查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四)跨乡镇地理实体名称,各乡镇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协商不一致时,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五)各乡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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