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4-27284 生成日期 2014-12-12
发布机构 县委县府办 文号 岱党政办发〔2014〕218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4-12-15 16:53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LDSD01-2014-001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岱山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渔业管理,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企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舶和船员、休闲渔业船舶修造企业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在本县沿海水域,利用休闲渔业船舶从事参观捕捞演示、垂钓等休闲娱乐活动。

第二章  休闲渔业行业及渔船审批管理

第四条  经营休闲渔业的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休闲渔业的企业须有固定办公用房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救生、信息报送、航次调度等人员,有休憩、游客服务等相关的休闲配套设施。

第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建造、购置、更新、改建和营运实行审批制度,以上审批由企业注册地乡镇、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初审,经县休闲渔业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申请第六条所列事项时应向县海洋与渔业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登记资料;

(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四)休闲渔业船舶游客安全上下码头及休闲船舶营运区域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游客安全上下码头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五)从事休闲活动的内容;

(六)休闲渔业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凭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浙江省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方可动工。

第九条  休闲渔船船长不得小于8m,推进功率不小于14.7kw,设有甲板,且应符合船检相应技术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船龄超过10年的渔业船舶,不得改作休闲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所有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AIS)避碰设备,主机功率185马力以上须增配一套卫星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在游客可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米,且栏杆应加保护网。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游客须知。

休闲渔业船舶须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及游客应当参加船舶及人身保险,人员保险可以按休闲渔业船舶核载人数实行定额保险,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登记机关不得受理船舶登记、发证。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报废或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休闲渔业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应当经过海上作业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应制订和落实船员安全岗位职责,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根据船长配备相应数量经培训合格的安全救生员。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营运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游客上下码头,不得超越指定区域营运,不得超载,应避让营运区域内交通航道及其他船舶的安全航行。

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旅游、交通、海事、气象、公安边防等部门共同划定各休闲渔业企业停靠码头及营运区域等作业范围(见附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休闲渔船搭乘的游客不得超过船检核定人数。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每年营运时间为4月15日-11月15日,其中7-9月每天营运时间段为6:00时-18:00时,其他月份每天营运时间段为7:00时-17:00时。休闲渔业船舶营运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单次出返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条  根据县气象部门提供的岱山沿海风力预报或分区风力预报,休闲渔业船舶在指定营运区域风力超过六级时不得营运。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全程开启避碰、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在每年营运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书、船舶及人员保险凭证到县审批办证中心海洋与渔业窗口履行签证。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禁用渔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捕获被国家列入保护对象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放归。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上搜救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营运档案。每日如实填写休闲渔船每航次营运情况登记表,并报乡镇,乡镇汇总后报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及县海洋与渔业局。

第二十六条 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游客应当遵守休闲渔业活动规定,服从管理。

第四章  休闲渔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有关乡镇应与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分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休闲渔业日常监管,制订安全管理工作预案,设专人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码头区域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由以下相关部门组成的县休闲渔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休闲渔船审批环节的会审、执法协调及重大事项研商等,联席会议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召集。相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对休闲渔业负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履行县渔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休闲渔业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奖惩、资金申报等工作。

(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休闲渔业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三)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审批、检验、发证、检查执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委会职责,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海事处负责做好休闲渔船海上搜救工作;县公安局、边防大队要加强海上治安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好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前置审批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休闲渔业经营者、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审批、检验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对经营者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二)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的,对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出经营区域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五)超出船检证书核定人员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六)未按规定签证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七)未按规定配备或正确使用二套系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游客安全上下码头及休闲渔船营运区域

高亭水产码头、高亭镇冷库码头、衢山田涂码头、衢山凉峙码头、长涂港南码头、东沙新道头码头、秀山兰山码头。

休闲渔业船舶运营区域:

1、兰山江、三礁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A区域):

①N30°11′370  E122°08′590;

②N30°10′600  E122°05′710;

③N30°07′810  E122°09′900;

④N30°11′050  E122°13′280;

2、大峧山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B区域):

①N30°14′700  E122°09′490;

②N30°13′700  E122°05′620;

③N30°12′380  E122°07′360;

④N30°14′380  E122°10′450;

3、大长涂南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C区域):

①N30°14′830  E122°26′006;

②N30°13′650  E122°15′700;

③N30°12′400  E122°15′700;

④N30°13′660  E122°26′030;

4、多子山、五虎礁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D区域):

①N30°17′000  E122°24′000;

②N30°17′000  E122°18′850;

③N30°16′220  E122°18′850;

④N30°16′470  E122°24′000;

5、东垦山、鲞蓬山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E区域):

①N30°21′900  E122°6′440;

②N30°19′100  E122°07′030;

③N30°20′150  E122°13′100;

④N30°22′750  E122°12′400;

6、上、下海山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F区域):

①N30°27′900  E122°20′750;

②N30°29′900  E122°21′025;

③N30°29′340  E122°26′170;

④N30°26′800  E122°25′200;

7、蚊虫山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G区域):

①N30°25′450  E122°25′370;

②N30°26′200  E122°25′370;

③N30°26′200  E122°26′250;

④N30°25′450  E122°26′250;

8、三星、鼠浪海域营运区(四点连线,以下简称H区域):

①N30°26′200  E122°29′150;

②N30°27′130  E122°29′550;

③N30°26′500  E122°32′450;

④N30°25′570  E122°32′070;

从高亭水产码头、高亭镇冷库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B、C西半部区域营运;衢山田涂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G、H区域营运;衢山凉峙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F区域营运;长涂港南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C、D区域营运;东沙新道头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E区域营运;秀山兰山码头出发的休闲渔业船舶限在A区域营运。

其中高亭至三江航线中N30°09′330、E122°08′620;N30°08′840、E122°07′200二点连线和N30°11′370、E122°07′030;N30°10′270、E122°07′800;N30°09′000、E122°07′090三点连线经过A营运区域;高亭至渔山航线中N30°13′730、E122°09′480;N30°15′410、E122°07′400二点连线经过B营运区域,在营运区内运营的休闲船舶因避开航道,并保证过往船舶通行安全。


岱党政办发〔2014〕2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