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3-28708 生成日期 2013-06-0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发〔2013〕38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13-06-08 15:24 浏览次数:

 

  为牢牢把握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历史性重大机遇,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提升我县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

  (一)做大做强临港支柱产业。

  船舶工业。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重点发展邮轮、集装箱船等主力船型及LPG、LNG、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发展特种船舶,建造高科技远洋渔船。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船配产品科技水平,提高本地船配产品装船率。鼓励发展绿色环保拆船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围绕海洋工程辅助船、海工配套系列产品、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海洋工程装备,实施重点突破,建成全省领先、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深化与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合作,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推动陆海统筹,促进陆上大型装备制造企业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的战略合作,形成陆海联动的产业格局。

  (二)培育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临港加工业。集约利用深水泊位,积极打造全国重要的油品、铁矿砂、煤炭、木材、粮食、化工品等大宗商品中转加工交易基地。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规划建设物流园区。适应国际集装箱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有序推进专业化、现代化、规模化的临港大宗商品加工项目。

  海洋清洁能源产业。充分利用海岛地区丰富的优势资源,科学培育发展风力发电、潮汐能发电等海洋清洁能源。探索潮流能、潮汐能规模化开发,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基地。

  海洋生物产业。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引进、培育一批优秀科研机构和企业集团,积极拓展海洋生物、海洋医药等新领域,加快研发和推广海洋生物保健品、海洋功能食品等海洋生物产品,培育海洋生物产业。

  (三)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汽配制造业。加快发展重要零部件制造,推进与知名整车企业配套协作,创新营销模式,加强品牌培育和产品档次提升。

  水产品加工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重点支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海产食品,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利用国际水产品货源,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其他传统行业。紧跟市场导向和国内外质量标准,加大科研投入,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加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培育核心竞争产品,推进转型升级。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进一步增强财政对全县工业经济的激励和导向作用,2013-201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少于1100万元,滚动使用,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企业培育、品牌建设、节能减排、市场开拓、管理提升、两化融合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二)实施企业培大育大工程。

  1.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每年评选一批县级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土地指标、用水、用电、融资等要素保障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并优先申报上级资金补助项目。从2013年起,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超过上年20%以上的(对比年度需全年指标,上年缴纳“三税”负增长的不予奖励,下同),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30%予以奖励;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超过上年10%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对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重组变更、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兼并、购买、产权名称变更时,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变更手续。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直接上市或买壳上市(注册地为岱山),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联合兼并。鼓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的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小企业、老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中涉及的税费,县财政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企业实施承债式并购重组的,以重组上年原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超过部分的50%补助。

  4.鼓励发展回归经济。对在县外发展的岱山籍企业回乡投资的,在用水、用电、融资等要素保障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回乡投资项目,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对全县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政策。

  (三)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1.推进行业资源整合。鼓励企业实施行业内横向联合,组建以资本、技术、产品、营销网络为纽带的各类形式行业联盟,对新组建的企业集团(联盟)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发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剥离部分生产职能,将配套件向县内协作企业辐射、延伸。对龙头企业下游专业化分工协作配套企业发散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达到3家以上且每家年供货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助,发散额度和合作企业比上年增加的视情提高补助额度。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导企业开展“四减两提高”现代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每年根据投资规模和技术含量确定一批县级重点扶持技改项目(不含新建项目),对企业技改过程中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等支出视同设备投资给予补助。根据项目当年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一般项目给予5%的补助,对实行整条流水线改造的给予10%的补助,对“工业机器人”设备给予20%的补助。上述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按规划建造二层及以上厂房(自然层)并通过各项验收的企业,第二层厂房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第三层给予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以此类推。

  4.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绩效。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考核,对用地10亩以上工业企业,按亩均实缴税金进行考评。亩均实缴税金得分前三名的制造业企业,在次年工业会议上进行通报表彰,亩均实缴税金得分后三名的制造业企业,次年起不再享受政府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企业结构调整重点对象,促使企业转产转型。

  5.持续推进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与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入按技术改造政策享受,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为省“绿色企业”的企业再补助5万元。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县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到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创建科技型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法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用于技术产业化的,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4.鼓励开发新产品。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项目并通过鉴定的,给予每只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装备,并被确认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台套”项目的,给予每项8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1.鼓励企业管理升级。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管理模式,加快企业管理创新,培育一批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管理类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对企业管理高层参加高级工商管理及以上研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的,给予50%学费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实施内部管理培训,给予最高20%培训经费的补贴。

  2.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企业管理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规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3.鼓励企业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根据《舟山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舟委〔2010〕6号)文件予以奖励。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1.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凡新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等称号的,分别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8万元、市级5万元予以奖励;县内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合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个合作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按其参与等级和程度,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实施各项管理认证,对企业获得3C、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认证的,给予不超过50%咨询费的补助。

  3.鼓励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七)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1.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加大小微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库,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小微企业。根据产值、税收等业绩确定一批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在融资、转贷、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支持,使其尽快上档次,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3.加快构建多元化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做大做强县级担保机构,逐年充实风险准备金。扩大县级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应急转贷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措施,提高周转率。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力度。

  (八)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建立内外贸营销渠道。对自主品牌企业通过到国外设立专卖点、直销点等方式开拓营销渠道的,给予每个点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自主品牌企业通过到市外设立专卖点、直销点、进入大型连锁超市等方式开拓营销网点的,给予每个点最高3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参展参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拓展新兴市场的各类参展补助。对参加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摊位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自行参展参会的给予不高于50%摊位费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参展前需到县经信局综合科备案)。
    3.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机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实施“全风险覆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模式,其产生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九)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入驻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县级重点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2.充分发挥生产性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对工业生产性行业协会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参加等级评估并被评为5A、4A、3A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加强行业自律、应对技术壁垒、推进生产分工协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十)加快“两化融合”步伐。

  1.鼓励创建信息化示范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信息化百强示范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信息化20强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研发。对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剥离,联合大院名校或科研机构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信息化合作研发的,经相关部门认定,按其研发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作为研发费用),单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应用。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信息化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1.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对困难企业税费减免缓征。对县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或减免。调低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须缴纳的用地前期费用和用地保证金额度,前期费用按20%比例作为用地保证金。

  3.强化融资保障。努力增加工业信贷供给规模,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的协作银行、财政配置金额和扶持企业范围,积极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列入县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适当增加短期担保额度,优先保障转贷资金,降低费率。

  4.营造“合力扶工”环境。积极创新项目审批和推进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不断开展以帮困解难和项目推进为主题的企业服务活动;强化对乡镇和部门服务企业的考核力度,对乡镇着重考核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和服务企业等工作情况,对涉工部门着重考核在重点工业项目推进、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等配合情况。每年将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岱山的工业企业或机构。

  (二)本意见所涉及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本意见涉及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或外贸、科技等优惠政策时,按有关文件享受,不重复享受。

  (五)汽配企业先按《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汽车零配件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12〕30号)、船舶(修、拆、造、配、包、海工)企业先按《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13〕37号)政策执行,未列政策按从优从高原则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凡要求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按隶属关系经所在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会同县国税局、县科技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未履行社会职能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政策。

  (七)本意见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09〕10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岱政发〔2007〕1号)、《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岱政发〔2007〕1号文件的修改通知》(岱政发〔2009〕3号)同时停止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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