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3387/2013-28705 | 生成日期 | 2013-06-08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岱政发〔2013〕35号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融入新区、全面提升”主题、“三大定位”奋斗目标,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夯实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为主要支撑,坚持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和三次产业优化转型并举,创新机制体制,优化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全县“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实现我县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目标任务。
四、培育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逐步使其登记为企业: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涉海行业,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为企业。
(三)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制造加工行业以及商场、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为企业。
(四)被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五)所在乡镇、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结合“个转企”工作推进情况,依法、及时将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创新性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和服务对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鼓励政策
(一)产业优惠政策。
1、对“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的主体,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计算,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县政府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财政、税(费)优惠政策。
对实施“个转企”主体的优惠政策:
1、2015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年所纳税收地方部分比升级前增加1万元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80%给予政策扶持补助。如一家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扶持政策条件的,不再重复享受。
2、“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4、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6、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7、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交纳税款。
8、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发票工本费。
9、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0、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
对实施“规下转规上企业”的主体的优惠政策:
1、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当年新上规模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属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项目,且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核准并组织实施,按年度设备投入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对实行整条流水线改造的给予10%的补助,对“工业机器人”设备给予20%补助,上述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推荐市级以上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3、支持新上规模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国际、国内产品展示、展销会等各类展会。
4、优先为新上规模企业提供现代企业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者素质提升、市场拓展、扶持政策解读运用等提供指导和培训服务。
5、在其它有限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奖励扶持对象原则上向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倾斜。
6、加快构建多元化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做大做强县级担保机构,逐年充实风险准备金。扩大县级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应急转贷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措施,提高周转率。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力度。
(三)社保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逐步规范劳动关系。
(四)工商优惠政策。“个转企”或“规下转规上企业”,在2014年底前,免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五)行政许可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未涉及前置许可的,工商部门可凭相关登记材料予以转型升级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前置审批部门申请,经前置审批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附上原审批文件即可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同时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相关审批手续。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可继续使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
3、各有关部门要为“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六、职责分工
县工商局:协调全县“个转企”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和摸底调研等工作;汇总“个转企”培育库对象的确定和推进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符合政策条件、愿意转型升级的个体户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县发改局:制定我县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制定引导、扶持和推进个体户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积极做好“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服务工作。
县经信局:协调、汇总“规下转规上企业”培育库对象的确定和推进情况;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政策扶持,建立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育的促进机制,推动小微企业规范升级。
县财政局:制定引导、扶持和推进“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为两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制定引导、扶持和推进“个转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符合政策条件、愿意转型升级并已经工商登记的“个转企”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积极做好新转型升级企业税收征缴工作;会同工商等部门做好“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的宣传、引导、动员等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研究我县“个转企”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同步变更而非重新审批的操作办法。
县人力社保局:积极做好新转型升级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保办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为新转型升级企业提供创业就业等优惠扶持政策服务。
县统计局:统一负责管理、公布“个转企”和“规下转规上企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提供发布统计分析信息。
县人民银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个转企”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公安、文广、卫生、环保、安监、药监、质监、烟草、消防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
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个转企”涉及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
各乡镇政府要做好“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牵头本乡镇辖区内的“个转企”和“规下转规上企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县政府成立推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机构,从领导、组织、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全面发挥好牵头作用,保障该项工作顺利推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当作本系统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努力优化服务环境,着力为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推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相关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宣传成功转型的动态信息和典型事例,切实发挥其对“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三)齐抓共管,确保实效。“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良好工作局面。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工作第一线,全面掌握辖区内“个转企”、“规下转规上”企业的重点发展对象,明确三年培育目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掌握进度,协调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县政府将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附件
县“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虚拟网) | 电子邮件 |
1、请各单位联络员将信息表于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联系人:徐涛,办公电话:4487039,手机(政府虚拟网):690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