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9 15:3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岱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困难,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卫健委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精神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医疗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家庭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除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外,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家庭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大于上年度家庭经济总收入且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三类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病种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共有26种,分别为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肺结核、器官移植术后抗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失代偿期肝硬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患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病种(重性精神疾病除外)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人员,经县医疗保险机构补偿后(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对其当年度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的救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分别按80%和70%比例实行自负金额零起点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自负金额,城镇户籍2.5万元以上,农村户籍2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60%比例救助,各类对象当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救助仍按照《岱山县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岱政办发〔2010〕66号)执行,若政策执行有重叠的,按就高救助比例执行。

  (三)患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病种之外的其他疾病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仍按照《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的通知》(岱政办发〔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二次救助”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列入本办法救助对象的,不再享受岱山县惠民医院相关政策。

  第六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及结报方式

  (一)符合即时结报条件的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按照《岱山县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不符合即时结报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需提供救助对象家庭户籍簿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重特大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报销后自负部分证明材料,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岱山县城乡困难家庭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乡镇根据社区(村)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保险机构补偿报销的情况,提出初步救助方案,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的个人帐号。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对象,当年度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或下年度6月底前提出,具体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医疗发生的年度政策执行。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统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一)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重特大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三)县民政局负责重特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当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同时,要关注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的家庭的其他困难,对于按规定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多渠道缓解其生活困难。

  (二)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当支出超出年度预算时,应及时予以追加。同时,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及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医疗费用使用范围审核工作。

  (四)县卫生局负责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医疗费用使用范围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力为救助对象提供廉价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县慈善总会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加大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

  第九条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城乡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各乡镇要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加强各项政策的衔接,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追回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相关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