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307594253Y/2013-28268 生成日期 2013-02-20
发布机构 县民宗局 文号 岱民宗〔2011〕9号
组配分类 县政府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发布日期:2013-02-20 15:24 浏览次数:

岱民宗[20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县级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办法,切实加强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逐步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当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工作现状,实行“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法,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思路,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三大定位、四个岱山”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组建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加强引导,切实改变目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安全有隐患的现状;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自我管理水平,促使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更为规范、有效、安全。

  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认定与设置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认定条件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而事实已存在的庙、庵、宫、殿等信众活动场所。
  2、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需要符合“四有四无”条件,即有合理的建筑布局和规模,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有较为固定的信仰群众,有管理制度和管理班子;无常住和外聘教职人员参与管理和主持信仰活动,无个人或家庭变相敛财不良现象,无迷信和邪教活动,无较大的安全隐患。
  3、信众活动场所经信仰群众自发申请后,被认定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这种认定仅仅是被乡镇列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册备案加强管理,不发许可证书,民宗、住建、国土等部门也不登记发证。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设置形式
  1、保留。符合“四有四无”条件的信众活动场所,经信仰群众申请,同意接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经乡镇和县民宗局登记备案后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保留,加强规范管理。

  2、集聚。如一个行政村中有较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根据合理规范的原则,对那些规模小、信徒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实行拆除或改作他用,把信徒集聚纳入到具有一定规模且信教群众较集中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中,进行统一管理。
    3、转化。对于那些长久闲置的或布点不合理的,经村委会申请,可以转化为其他用途,如老年活动室等。转化完成,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认定。

  (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认定程序
  1、由信众自发提出申请,报村核准同意,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报表》,应详细提供历史和现状资料(包括信仰点的名称、历史成因、文化底蕴、当地信众需求、活动内容等)、房屋建筑有关情况(包括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图等)、殿内供奉神像基本情况,并附现状照片。
  2、村委会根据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出的申请,严格按照“四有四无”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信仰点进行现场检查、认真核实情况后,指导各信仰点建立各项制度,并上墙公布。

  3、乡镇根据各村意见,结合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编制《乡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工作台账》,报县民宗局备案。
  4、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乡镇与村、村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层层签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

  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施依法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在县民宗局的指导下,由镇、村两级进行统一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需定期向镇、村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管理措施

  1、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所有经认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必须组建成立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在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的前提下,采用差额或等额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用书面形式上报社区(村)、乡镇,经社区(村)、乡镇审核同意后,最后报县民宗局备案才可行使工作职权。民主管理小组届期一般为五年,届满后按程序进行新的一轮换届。

  2、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修缮管理。已经认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保持现状,不得扩建、迁建,如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需修理、翻建的,控制原址修建,并要按规定经社区(村)同意后,再报乡镇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动工。

  3、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活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如确实需要举行大型活动的(50人以上),须填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活动申报表》和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并用书面形式提前在30天内向社区(村)申报,经社区(村)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乡镇,经乡镇同意后,最后报县民宗局并取得临时宗教活动许可,才可举行活动。严禁举办以赚钱为目的大型佛事活动,严禁驱病赶鬼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容留僧尼居住,自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和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侵害。

  4、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责任人,建立义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按规定配足配好防盗及防火设施,并定期修缮保养,确保防盗设施、防火器材完好无损,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要经常开展以防盗、防突发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检查,管好香烛、明火、油料、电器、柴草等,香烛、明火不得入殿堂,及时整修电力线路,不私拉乱接。对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各场所负责人要及时调处,消除事故隐患。要及时化解各类群众性矛盾,杜绝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

  5、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明确会计、出纳、物质保管人员,开设集体存折户。财务发生必须登记入账,做到账款、账表相符,按季公开上墙账目,向社区(村)上报财务报表。货物购置、票据报销、接受捐赠要开具票据并有2人以上签字,开助乐箱须有3人同时在场。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对不符合规定仍对外开放或不服从组织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会同县民宗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置。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创新工作,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县自去年底召开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场会后,各乡镇已着手推进此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县里将由民宗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国土、住建、文化、消防等部门组成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小组,研究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同时抓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抓好工作。2011年度全县计划达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为7家,每个乡镇应申报1至2家参与达标。参与达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单由各乡镇确定,并于10月底之前上报县民宗局。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简报、网络、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宗教事务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信仰管理有关政策;教育、引导广大信众和村民正确认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县批、镇管、村负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新机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其中县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做好民间信仰场所的登记和较大活动的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布点,定期检查指导,审批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等;村委会直接负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每年年底,县民宗部门将会同乡镇和相关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达标验收,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4、积极探索,加强指导。要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不断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加大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私建、乱建、非法修庙占地的要依法查处;对封建迷信活动要坚决制止和取缔;对邪教和宗教渗透要坚决予以抵制,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岱山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岱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规范化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舟山市民宗局、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文广局、县消防大队

岱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附:

岱山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一、管理组织健全(15分)

  建立民主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有相应台账。(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人员分工不明确的扣3分,职责不落实的扣3分,没有建立台账的扣4分。)

  二、管理制度完善(20分)

  结合本场所特点,建立健全场所内部人事、财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无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卫生防疫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并定期检查。(每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每项规章制度未张贴的扣5分,责任不到人扣5分,没有开展定期检查扣5分。扣完为止。)

  三、财务管理规范(15分)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手续齐全,一月一结算,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并及时报送财务报表。(会计、出纳没有分设的扣5分,财务公布少一次的扣5分,未及时报送财务报表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安全措施到位(15分)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责任到人,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按规定配足配好消防器材,定期排查消防隐患;场所内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场所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场所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较大数额财物失窃等事故。场所内无危房。(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小组扣1分,责任没有到人扣1分,不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扣1分;没按规定配足配好消防器材扣1分,不定期排查扣1分;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扣3分。不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的扣2分。发生食品安全或较大数额财物失窃等事故扣2分。有危房未报告情况扣2分,措施不落实扣1分。)

  五、人员管理有效(15分)

  加强对场所常住和临时居住人员的管理,不得接纳出家人居住。禁止进出场所人员以娱乐为名进行赌博活动,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内部安全团结,无突出矛盾发生;与周边单位、群众、环境友好相处,无突出纠纷发生;与信众之间无突出矛盾纠纷发生,未发生影响场所团结稳定的活动。(常住人员和临时居住人员没有登记备案的扣5分。每发现一起赌博、封建迷信等违规现象扣5分。管理组织内部不团结扣1分,其他人员不团结未妥善处置的扣1分;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每次扣1分;由场所人员自身问题引起矛盾纠纷每次扣1分;发生上访、投诉经核实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六、场所建设有序(20分)

  场所管理组织要对各自场所进行整体规划。场所不得进行非法新建、重建和擅自扩建、迁建,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根据已核准的整体规划,提出基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基建项目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场所没有整体规划的扣10分。未报批而擅自建设的扣10分。)

  七、“一票否决”事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一票否决”,不计分)

  1、因管理不当引起火灾事故的;

  2、在开展活动时因组织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3、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的;

  4、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5、接纳外来僧人常住或进行非法佛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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