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307594253Y/2013-28241 生成日期 2013-02-20
发布机构 县民宗局 文号 岱民宗〔2012〕6号
组配分类 单位文件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发布日期: 2013- 02- 20 15: 35 浏览次数:

岱民宗〔20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为有效解决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努力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寺观教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宗教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系该场所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场所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3、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财务管理组织,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账。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在银行设立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功德箱和奉献箱应有两人以上管理,三人清点签收,及时交存财务,及时送存银行,保证资金安全。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分设,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前者,会计应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会计可内部产生,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6、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实物和固定资产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信众捐赠的实物要登记入账。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损毁。固定资产的添置、购买、出让、出租、出借、折价变卖和报损等须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7、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扩建等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应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预算及施工合同或协议,重大项目支出应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开工前应有完备的报建手续,工程项目应有预算,竣工决算后,应列入固定资产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8、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应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宗教活动场所若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县民宗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岱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2年9月13日

抄送:市民宗局、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