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1002641098C/2012-27064 | 生成日期 | 2012-12-07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文号 | 岱土资﹝2012﹞126号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主题分类 |
关于印发《岱山县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岱山县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土地 权属争议 预案 通知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岱山县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提高应对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县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时的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法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05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舟山市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岱山县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群体突发性事件形式
本预案中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2)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物;
(3)聚众冲击、围堵、打砸抢烧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
(5)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6)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7)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8)其他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5、群体突发性事件分级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突发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突发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突发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为特别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
实际中,评估群体突发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6、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县政府开展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公安、司法、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4)维护稳定,安全处置。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1、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排查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协助县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以及省市要求协助处理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作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局各科室要协同作战,全力协助做好群体突发性事件工作,根据需要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到实地调查处理。
2、国土资源所
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排查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深入实地,认真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化解矛盾,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汇报。
各乡镇要在各村安排信息员,及时报告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情况。
三、预警机制
1、预警信息收集
各国土资源所要及时收集、监测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对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应急办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风险分析,及时报送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报送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2、预警信息范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众突发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众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4)其他由群众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5)其他可以作为预警信息的行为。
实际工作中,确定是否属于预警信息范畴,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3、预警信息报送
对将要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当地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获取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无误的,要在15分钟内向乡镇政府和县局报告。对于将要发生的重大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同时向省厅和市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将要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预警行动
县局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有效的开展先期处理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启动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县局和有关国土资源所要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理工作,在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应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办报告。
2、现场处理
(1)县局、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到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处理人员要面对面地做好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随机应变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明态度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错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突发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坚决打击。
(3)对于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县应急办应立即向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信息报送及新闻报道
(1)对已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当地国土所必须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向乡镇政府和县局应急办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直接向省厅、市局应急办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群体突发性事件级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或已经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预案启动后,信息报送仍应持续。
(2)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规定,按程序进行报道。
4、应急结束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参与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办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善后处置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办和国土资源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调查、统计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参与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
五、应急保障
各国土资源所要确定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备工作人员,确保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急预备队伍能及时到位,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保证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资金等。
六、监督管理
1、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预警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2、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配合,阻碍、延误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理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在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七、附则
1、预案制定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各国土资源所应遵照执行。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