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1-44334 生成日期 2011-12-1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11〕69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大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1-12-14 09:39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江南大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3日


江南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南大桥保护,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南大桥,是指自高亭侧大桥引桥起始点至江南侧大桥引桥结束处止,包括公路、桥梁、引道和附属设施,全长1181.5米。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周围200米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桥区水域,是指大桥轴线东、西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江南大桥保护工作。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大桥的路政管理和养护。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大桥的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桥区水上航标。

公安、港航、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江南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条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筹安排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八条  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被许可单位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关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并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参与公路方面的验收。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桥行驶,应当保持车距,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有关通行规定;遇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的告示。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上桥:

(一)有遗洒、飘散现象或者装载明显不规范的车辆;

(二)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

(三)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

教练车不准上桥进行驾驶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确需过桥的,经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按县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通行。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过桥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十四条  行人应当从扶梯或大桥引道的外边缘行走,非机动车上、下桥应当沿大桥引道的外边缘行驶。

行人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行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学龄前儿童过桥必须有成人带领。

非机动车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行驶或者推行,车辆不得停放。

第十五条 江南大桥的通航等级为满足500t(DWT)以下且桅杆高度小于13.5米的海轮通行。大桥主通航桥孔净宽57米,在最高通航水位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50m)的通航净空高度为16.0m。

江南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桥梁、引道及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桥梁、引道的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的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十八条 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经营易燃易爆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引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造成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县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大桥因养护、维修、气候影响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车辆通行或船只通航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岱政办发〔2011〕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