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10-44302 生成日期 2010-09-2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10〕66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10-09-26 09:28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岱山县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


岱山县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精神病人的关心,加强对精神病人救助服务和干预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全面救助、深化服务、分类管理、注重长效”的原则,加强对精神病人治疗救助服务,预防精神疾病复发、减少精神残疾、促进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同时强化对危及社会秩序精神病人的防治管理,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关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常态治疗服务和动态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精神病人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逐步建立全县精神病人数据库。

1. 调查摸底

精神病人系指在各种致病因素影响下,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以至不适应家庭和社会环境的病人。

由乡镇政府组织当地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有关人员,每年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摸登记,摸清各类精神病人的家庭情况、精神病种类、发病原因、病史、发病时行为倾向、治疗记录、救助记录等情况,对登记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和危险性评估,建立或完善个案资料。各乡镇调查信息汇总后报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落实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依法确定监护人。对无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应由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开展精神病人救助。

1.精神病人救助是指为城乡精神病人提供的专项救助,包括药物救助和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助。

2.凡户口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精神病人均可申请药物救助或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助。

3.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是指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诊疗服务和基本控制性药物。药物发放点医疗机构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建立个人巡诊、发药医疗档案,根据病情发放药物并指导用药,每个月巡诊、发药一次。

4.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指药物救助对象药物不能控制病情、出现暴力倾向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时,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其监护人和所在乡镇、社区居(村)委会有义务将其送往定点精神病院进行强制住院,住院费用根据情况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5.符合规定的社会精神病人,自愿接受药物救助的,由其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药物救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书面申请书;(3)医疗诊断书或就医记录。社区居(村)委会对提交的材料核实后,指导监护人填写《岱山县社会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抄送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批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发给《岱山县社会精神病人门诊精神药物发放卡》(精神药物限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

6.符合规定的有暴力倾向的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性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按下列要求申请精神病人住院救助。(1)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书面申请书;(3)社区对提交的材料核实后,指导监护人填写《岱山县社会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抄送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经批准后入住定点精神病院,待出院结账后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入院治疗,由个人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分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由政府和个人承担:

(1)属“五保”、“三无”及低保对象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包括在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全额救助,低保对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低保金作为生活费用先予以支付,不足部分予以救助。

(2)属低保边缘对象的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全额救助,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自负,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20000元。

(3)其他对象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自负部分政府救助50%,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10000元。

不在定点精神病院而自行选择医院住院的,个人自负部分政府不予以救助。

8.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应扣除的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3)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4)超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5)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享受的救助金;(6)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和社会捐助款。

9.基本控制性药物由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在药物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人专柜,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救助药物。药物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民政局结算救助药物费用。

10.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药物发放点医疗机构和住院定点精神病院。

11.各药物发放点医疗机构应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建立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及时、如实向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救助病人的情况。各药物发放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1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确保病人按时按量喂服,有暴力倾向的要及时送定点强制住院。凡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承担,因不可抗拒原因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由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所在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另行指定监护人并重新填报《监护声明书》。

13.建立精神病人意外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社区居(村)委会对精神病人要重点监护。在精神病人走失后要报警、公开登报及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寻找,并及时报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14.社会精神病人救助资金由县、乡镇政府共同承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精神病人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用于支付药物救助和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助。

(三)开展危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

1.危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系指有下列行为的精神病人

(1)有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的;

(2)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生产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3)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5)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

(1)肇事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①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②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③妨碍交通安全的;

④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⑤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 肇祸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祸行为:

①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②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③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④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3)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四)对在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其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县卫生部门报告。

3.卫生部门接到乡镇、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及时联系市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会同公安派出所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市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五)社区精神病人的分级管理。

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1.一级管理

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或出院后三个月内者;

(2)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或治疗期间病情反复但未入院治疗者;

(3)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

(4)半年内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

(5)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6)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者;

(7)危险性评估为2级者。

随访评估

a.频次

(1)社区干部、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社区民警每半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季至少评估一次;

(3)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5级者每周至少随访一次。

b.要求

(1)督促监护人说服和劝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2)做好随访记录,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

(3)加强对病人的看护,及时发现肇事肇祸苗头并及时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对病人进行集中看护。

2.二级管理

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病情基本控制,连续半年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2)病情基本稳定,连续半年未有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2年以上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3)危险性评估2年内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4)目前危险性评估为1级或半年内未到2级者。

随访评估

a.频次

(1)社区干部、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社区民警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

b.要求

(1)督促监护人说服和劝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2)做好随访记录,及时观察病情;

(3)加强病人管理,防止其走失、自伤和肇事肇祸。

3.三级管理

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病情控制超过2年,自原接受治疗者;

(2)连续2年未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3)2年内危险性评估为0级者;

(4)病情基本稳定,2年以上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随访

a.频次

(1)社区干部、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社区民警每2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b.要求

(1)了解和掌握病人病情变化和用药情况;

(2)加强与病人的接触交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3)指导和帮助病人参加劳动和社会活动,预防病情复发。

4.四级(追踪)管理

分级标准(病情痊愈并已停药者,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连续5年未发生影响社会、家庭及自身行为者;

(2)连续5年危险性评估为0级者;

(3)社会交往、生活技能良好,劳务工时达200天/年以上者。

随访

a.频次。社区干部、个案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护士)、社区民警每6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b.要求。了解和掌握病人基本情况。

(六)身份不明精神病人救治管理。

突发的身份不明危重急诊精神病人(包括伤人、自残、自弃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和严重酒精中毒者)应本着先救治后处置的原则。

1.医疗救治。医疗机构接到身份不明危重急诊精神病人,首先进行积极的抢救治疗(同时进行初级的甄别鉴定,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市级专科医院),直至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2.核实身份。在病人接受治疗的同时,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如医疗机构能明确的,由医疗机构直接通知病人家属;如医疗机构不能明确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经公安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公安部门直接通知病人家属;无法确定病人身份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民政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3.移送病人。“身份不明精神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病人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做好移送工作,公安、卫生部门配合。

4.尸体处理。在救治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报县公安局、卫生局和民政局,医疗机构医生签发死亡证明,移交当地殡仪馆存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48小时内通知死者亲属、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亲属或监护人接到通知后不来认领,由医疗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参照交通事故中不明尸体处理方法执行。

5. 资金保障。“身份不明精神病人”接送、治疗、移送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底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三、部门职责任务

(一)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精神病人管理,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精神病人管理的日常工作,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共同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卫生、民政、公安、财政、人劳社保等部门和各乡镇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统筹落实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措施。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组建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责任医生或护士、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每年一次对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摸登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社区管理。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身份不明病人”的身份核实和有关救助工作等。

(三)卫生部门应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范畴,承担所辖地区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的业务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基础调查、建档立卡和已登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负责做好已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它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四)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但依照本办法已救助外,不再作重复救助。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精神疾患的扶助体系,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协助其它部门做好需要强制性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的途中护送工作。协助社区网络解除关锁精神病人。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精神病人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从2010年起,我县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投入应不少于1元/人/年。

(七)人劳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八)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扩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覆盖面,采取措施保证康复工作质量。协助卫生部门组建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网络。会同民政部门组建社区工疗站。积极倡导对贫困精神病人实行分级负担制的服务形式,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困难和就业安置问题等,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相应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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