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 局建筑业管理科 发布日期: 2007- 01- 26 00: 00 浏览次数:

2006年11月15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建质安函[2006]135号文件发布。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等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不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具体要求如下:(1)深刻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2)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刑法修正案(六)》。(3)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4)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5)强化安全生产普法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意识。

附:《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