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10026413387/2006-28502 生成日期 2006-04-0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岱政办发〔2006〕37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岱山县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06-04-06 09:02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5日


岱山县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渔农村新社区建设,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问题,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现就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惠民内容

惠民医疗工程以现有的惠民医疗机构为平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组建惠民医疗网络,对医疗救助人群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并提供及时、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服务对象

由原定本县城乡居民中,符合《岱山县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岱政发[2005]23号)第五条规定的人员,扩大为本县城乡居民中,符合《岱山县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岱政发[2005]55号)第二条规定的低保边缘户成员。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在各惠民医疗机构就诊,惠民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三、优惠项目

惠民医疗工程的医疗救助内容为:

(一)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住院空调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二)十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微波治疗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三)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0%;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在原惠民医院(县中医院)和惠民协作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县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和惠民医疗门诊点,秀山、长涂卫生院为惠民门诊,今后逐步扩大惠民医疗点。三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建立惠民病房(区),预留床位数不低于医院编制床位的5%,按照惠民医疗工程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惠民医疗活动。

(二)惠民医院、惠民协作医院和惠民医疗门诊对困难群众的减免仍继续执行《岱山县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岱政发[2005]23号)和《岱山县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岱政发[2005]55号)的相关规定。

(三)惠民医疗工程由县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着力推动惠民医疗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就近、及时、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在总结县惠民医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扩大。对惠民门诊、惠民病房、惠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分布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启动或扩大本区域、本单位惠民医疗机构。

(四)惠民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惠民对象登记工作,建立惠民对象服务档案。县卫生局要按惠民对象种类摸清底数,逐步建立惠民医疗服务档案库,实现全县惠民医疗工程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惠民医疗机构要将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张贴上墙,做到公开透明。医务人员要增强群众感情和惠民意识,对贫困患者要热情接诊、关心体贴、周到服务,不得怠慢、推诿和拒治。

(六)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的技术人员和医疗设施,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规范运作,文明行医,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

(七)惠民医疗机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统一挂牌,惠民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悬挂统一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保障

惠民医疗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仍按《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岱政发[2005]36号)规定,其中根据《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舟政发[2005]27号)规定,符合转诊条件的县惠民救助对象,到市惠民医院诊治发生的实际减免医疗费用,除市承担30%,剩余70%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各承担或资助三分之一。


岱政办发〔2006〕37号.doc